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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济川路西侧、龙河路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0-08-10

泰兴市济川路西侧、龙河路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市政府拟对泰兴市济川路西侧、龙河路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改造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该地块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

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截止到2020年12月20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和处理

1.根据被征收人持有的权属证明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

2.征收有租赁关系合法产权房屋,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房屋承租人的搬迁事宜。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征收利用合法产权房屋从事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业性房屋,结合实际营业面积按照“住改非”“非改非”标准予以补偿:

①2010年7月1日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

③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④经税务登记且持续依法纳税。

此类房屋因被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相关规定执行。

4.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建,依法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照顾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二)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1)非住宅营业房屋

经评估测算,本地块征收范围内非住宅营业房屋标准样本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230元。

待本项目征收决定作出后,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经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征收项目地块内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格。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①房屋价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泰政办发〔2018〕76号《关于公布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确认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②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性质,取得方式以及经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a.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评估确定。

b.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评估,扣除宗地地价的40%后补偿。

c.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评估,扣除宗地地价的40%后补偿。

d.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改制文件、改制时土地取得成本以及资产处置方案评估确定。

2.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7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3.搬迁费

(1)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按一次计算搬迁费。

(2)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5.已安装管道天然气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凭初装发票等有效凭证领取与其初装费等额的补偿。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载明用途为非住宅营业房屋,按被征收非住宅营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签约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应得的奖励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六、提前搬迁奖励

(一)奖励时段: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二)奖励标准

1.非住宅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经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4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经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三)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

(四)在规定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约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七、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相关规定与说明

(一)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分户和户口迁入;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三)计户依据: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为一户(不含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四)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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