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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兴燕养老院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日期:2020-08-10

泰兴市兴燕养老院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市政府拟对泰兴市兴燕养老院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改造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详见该地块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20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

五、补偿:

(一)房屋价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泰政办发〔2018〕76号《关于公布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确认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性质,取得方式以及经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评估确定。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评估,扣除宗地地价的40%后补偿。

3.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评估,扣除宗地地价的40%后补偿。

4.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改制文件、改制时土地取得成本以及资产处置方案评估确定。

(三)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按照泰政办发〔2018〕76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六、搬迁补偿:

(一)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搬迁费,按经确认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补偿。

(二)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七、停产停业损失:

按《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八、奖励:

被征收人在2020年11月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奖励不予累计);逾期不予奖励。

九、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十、其他: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向相关园区(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相关园区(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以与园区(乡镇、街道)商谈进入园区(乡镇、街道)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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