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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凤凰天公园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日期:2016-08-23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改造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公园路、西至泰兴市总工会西围墙(含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所属鸿信酒楼)、南至飞凤路、北至国庆路。具体范围详见该地块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2016年11月20日前。
四、征收实施单位: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五、补偿:
1.房屋和土地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以确认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土地按其原土地所有权性质,对经确认的土地面积进行补偿。
①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土地补偿价格。
②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的60%进行补偿。
③有证租赁国有土地:根据证载租赁使用的土地面积,照顾按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的60%进行补偿。
2.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按照泰住建[2015]76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六、搬迁补偿:
1、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算。
2、企业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特种设备搬迁费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搬迁价补偿。
七、停产停业损失:
按《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八、奖励:
被征收人在2016年10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在2016年11月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不重复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九、腾房交验: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拆除。
十、其他:
被征收企业在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企业向相关园区(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相关园区(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企业也可以与园区(乡镇、街道)商谈进入园区(乡镇、街道)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